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