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