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部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辦理協助、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一、計畫可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五、文化與科技跨界結合之程度。六、地方特色之提升。七、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之促進。八、文化藝術普及之促進。九、國際潮流之符合。十、其他本部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