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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一、自評:文策院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執行成果、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率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自評績效報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送文化部。
二、複評及核定:評鑑小組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並參酌前款自評績效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
文策院應回覆評鑑小組之評鑑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每年四月底前提交文化部予以核定。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文化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文策院應主動公開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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