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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文化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一、死亡、辭職或遭解聘者。
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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