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區域性及均衡性。
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總人數原住民、客家及場館所在地區域之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前項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