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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逾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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