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國家藝文中心、臺中國家歌劇院(以下簡稱各場館)之營運管理。二、受委託辦理展演設施之營運管理。三、表演藝術之行銷及推廣。四、表演藝術團隊及活動之策劃。五、國際表演藝術文化之合作及交流。六、其他有關本中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