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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時,應由再任機關或行政法人收繳扣除離職(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繳庫。
前二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俸與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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