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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監事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
二、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
五、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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