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基金會董事及監事,除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一、從事文化藝術工作,成就卓著者。二、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者。三、曾任國內外文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於教授職務五年以上者。四、熱心文化藝術之社會公正人士。五、執行律師或會計師業務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