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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相關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保存、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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