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一、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六、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