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一、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私立字樣。
二、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標明種類或功能屬性。
三、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稱。
四、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法人或團體名稱,並載明附設字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