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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年終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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