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私立文化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