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無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充作發展文化業務之用。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以外之其他私立文化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時,其賸餘財產之處理,準用民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