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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私立文化機構需改建、擴充或縮減場地及遷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辦理。
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前項改建,指建築物部分或整體改建;擴充,指館舍增加使用空間;縮減,指館舍減少使用空間;遷移,指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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