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文化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但文化法人編制不足時,得由相關人員兼辦之。
前項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
文化法人之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會計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