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並應由文化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
文化法人得視需要,另行彙訂保管下列憑證,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一、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
二、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