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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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