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文化資源司掌理事項如下:一、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二、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之人才培育規劃與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出版。三、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四、文化設施興建、整建及相關營運管理計畫之規劃、審議、輔導、考核及獎勵。五、博物館之設立、輔導、評鑑、督導及交流。六、社區營造計畫之審議、協調、輔導、考核及獎勵。七、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