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二、文化資源司,分四科辦事。三、文創發展司,分四科辦事。四、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分四科辦事。五、人文及出版司,分五科辦事。六、藝術發展司,分四科辦事。七、文化交流司,分五科辦事。八、秘書處,分三科辦事。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十、政風處。十一、主計處,分四科辦事。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十三、蒙藏文化中心,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