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一、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二、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三、文化內容開發及產製支持。四、文化科技之開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五、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服務。六、文化內容相關產業市場之拓展及國際合作。七、文化內容相關產業設施之受託營運管理。八、文化內容相關產業之著作權輔導。九、其他與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