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