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執行本院業務,並應列席董事會會議。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依前項規定所置院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