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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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