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五人。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