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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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