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臺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