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本臺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