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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於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觀察,發現有滲漏水漬或微生物生長痕跡,列為優先採樣之位置,且規劃採樣點應平均分布於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上。
前項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數目,依場所之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採集一點。
但其樓地板面積有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者,得減半計算採樣點數目,且減半計算數目後不得少於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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