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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定期檢測,除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外,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位置須依巡查檢驗結果,優先依濃度較高巡檢點依序擇定之。
但有特殊情形,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數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室內樓地板面積小於或等於五千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一個。
二、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一萬五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二個。
三、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一萬五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三個。
四、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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