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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前二條規定之自動監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效測定範圍應大於該項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值上限。
二、配有連續自動記錄輸出訊號之設備,其紀錄值應註明監測數值及監測時間。
三、室內空氣經由監測設施之採樣口進入管線到達分析儀之時間,不得超過二十秒。
四、取樣及分析應在六分鐘之內完成一次循環,並應以一小時平均值作為數據紀錄值。
其一小時平均值為至少十個等時距數據之算術平均值。
五、每月之監測數據小時紀錄值,其完整性應有百分之八十有效數據。
六、採樣管線及氣體輸送管線材質具不易與室內空氣污染物產生反應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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