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專責人員應協助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執行下列業務:一、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二、監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設備或措施之正常運作,並提供有關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管理之建議。三、監督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之進行,並作成紀錄存查。四、公布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及自動監測結果。五、其他有關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