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