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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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