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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萬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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