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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一、申請書(含申請許可事項)。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表,其中應配置一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五、預定開辦之課程科目、授課講師及授課章節大綱。
六、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七、經營管理計畫書。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者,其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得自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二年內依規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授課講師,應具三年以上環境教育相關工作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一、現任或曾任職於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環境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
二、現任或曾任職於各級環境主管機關。
三、取得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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