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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受本署補(捐)助之設施場所,應於受補(捐)助年度提供參加環境教育者門票費、解說費、材料費、設施使用費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有關費用之優待,並載明於補(捐)助案申請計畫書。
如未提供前項優待者,本署得廢止補(捐)助並追還已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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