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酌予提高補(捐)助經費:一、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向本署提出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且取得認證未滿兩年。二、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且最近一次經依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評鑑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