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署為鼓勵設施場所之設置或推動環境教育,得依每年編列之預算數訂定補(捐)助計畫,接受設施場所申請補(捐)助其與認證或辦理環境教育有關項目之費用。其補(捐)助案金額、案件數、申請計畫書撰寫格式、項目及審查作業等,於該年度補(捐)助計畫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