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設施場所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五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