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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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