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