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自本署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二、自本署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三、基金孳息。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五、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