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提報單位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或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者,應開立限期辦理通知書,命提報單位限期辦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查核提報單位限期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查。第一項限期辦理期限屆至,提報單位仍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