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內容如下:一、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二、執行內容(包含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時數、實施日期等)。
三、參加對象名冊(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參加對象為學生者,則以班級總人數提報)。
提報單位為國家安全會議與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者,其前項第三款之參加對象名冊以提報單位總人數提報,免提供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