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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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