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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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