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二、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二年或累計四年以上。三、曾兼職或志願服務從事環境教育工作,二年內累計達二百小時或四年內累計達三百小時以上。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