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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
二、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經裁處罰鍰二次,其處分經確定。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予他人使用。
四、其他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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