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署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